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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0迭穗莎草

时间:2022/06/28 08:17:53 编辑:

[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工作,强化痕迹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省农委制定了《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试行)

2016年4月7日

贵州省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规范畜禽屠宰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屠宰监管巡查制度,落实对定点屠宰企业日常屠宰经营活动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巡查工作,做到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定点屠宰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居)的巡查面均达到100%,确保屠宰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监督巡查工作可采取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和管理。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和管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屠宰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居)的监督巡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督巡查责任,划分包片监管责任区域,实行四定责任制,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监督巡查工作应当明确到人,对因监督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监督巡查内容:

(一)对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屠宰经营活动的巡查,重点巡查其屠宰资质、制度建设、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主要包括入场查验、静养待宰、屠宰加工、产品出场等环节。

(二)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巡查,应当对城区、乡(镇、街道)、村(居)和城乡结合部等进行全面覆盖,重点巡查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督巡查人员进行监督巡查,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

第七条省级监督巡查每个市(州)相关工作情况,每半年不低于1次;市级监督巡查每个县(市、区)相关工作情况,每季度不低于1次;县级监督巡查辖区内每个屠宰企业和每个乡镇相关工作情况,每个月不低于1次。各级巡查部门每次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次巡查应当制定合理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对象、区域及重点巡查内容,并按计划开展监督巡查工作。

第九条监督巡查应当深入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应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并填写《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表》和《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情况反馈表》(附件1-2),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并建立监督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完整地保存监督巡查工作记录。

第十条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定点屠宰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的书面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属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和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每年底应当分别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该年度监督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未落实畜禽屠宰监督巡查工作或落实不到位的,省农委将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表》

《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巡查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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